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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人才培养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
校人发(2011)11号
 为更规范地对各类人才培养科研项目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培养科研项目的范围:
1.国家级、部委级关于人才培养设立的科研项目;
2.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事局及其它局(委)批准立项的人才培养科研项目;
3.学校批准立项的人才培养科研项目及其他人才培养项目的配套科研项目等。
二、人才培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原则:
1.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并实行项目责任制。
2.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明确职责,履行规定的各项义务。人事处对项目统一编制经费编号, 并发给《人才培养科研经费使用手册》。 项目负责人凭《人才培养科研经费使用手册》使用经费。
3.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与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原则。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的有关经费管理、使用与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移作它用。
4. 项目有配套经费的,均应纳入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执行。
5. 人才培养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及经费编号的使用期一般最长不超过项目结项后的1年。结项1年后即撤消该项目经费编号,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的,由项目负责人向人事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人才培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 :
1. 根据到位经费数额,项目经费由人事处提取5%作为管理费。
2.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各类咨询费、劳务费、加班费、评审费等特殊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人事处批准,凭《人才培养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到财务处支取。
3. 凡项目经费的报销与暂借款,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凭《人才培养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到财务处报销和暂借。
4. 凡需领取或购买项目所需的药品、机电物品、文化用品等易耗品,必须填写领料单或持购物发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凭《人才培养科研经费使用手册》方可领取或报销。凡需申购课题所需仪器、设备,须办理申购仪器、设备申报单,按校设备管理处的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5. 因项目负责人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或违规滥支费用,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并视情节作出处理。
6. 经费使用情况可由项目负责人去财务处会计科查询,查询使用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7. 如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对项目经费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则按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四、人才培养科研项目考核:
人才培养项目一般每年进行中期考核,按照项目规定的结题年限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培养的一个依据。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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