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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学院(部门)发放引进人才补充住房补贴的暂行办法
校人发(2011)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各学院(部门)补充住房补贴(指学校给予的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之外,由各学院、部门及各学科自行给予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的发放,更加完善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体现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
2009年9月1日之后经学校人事小组讨论,通过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的各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二、经费来源:
学院(部门)自筹经费及学科建设经费和各类人才计划经费。
三、申请程序:
1.引进人才起草申请补充住房补贴的报告。经学院院长和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补充住房补贴经费来源的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该报告上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2.经费的使用按财务处、社科处和科技处相关经费使用的规定执行,并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3.补充住房补贴发放时,人事处代表学校与申请人签订《上海师范大学引进人员购房补贴协议书》,约定服务期为10年,自领取该住房补贴之日起计算。
4.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申请须经学校人事小组讨论。
5.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6.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人事处。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1年12月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联系地址:桂林路100号 邮编:200234 电话:021-64322650 传真:021-6432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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