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其他

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一.出国留学
1.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留学,应提前半年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若同意,经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部门党政正职干部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2. 因私出国(境)留学者,在提交出国(境)留学申请(包括入学通知书、经济担保书等)的同时,需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日期自离境之日算起。
3. 对聘用合同期限未到的教职工,在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时,须支付违约金后,方可出境。
二.出国(境)探亲
1.教职工出国(境)探亲,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若同意,经人事处报主管领导审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部门党政正职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见习期、试用期内原则上不批准出国(境)探亲。
2.出国(境)探亲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需延长,应在首次申请的探亲假结束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三个月,逾期未归超过十个工作日,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3.对聘用合同期限未到的教职工,在办理出国(境)探亲手续时,须交纳保证金后,方可离境。探亲期满按期回校工作,保证金退还。
4.出国探亲人员在探亲期间,其工资待遇参照沪人 [1994] 46号“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和沪人 [1992] 24号“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探望公派期限内的配偶,其工资待遇参照国发(1986)107号“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文件执行。
三.出国旅游
1.教职工出国(境)旅游,一般应利用节假日,不能影响工作,并应办好请假手续方可离境。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部门党政正职干部申请自费出国(境)旅游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3.假日期满,应按时回校工作,若擅自延长境外滞留期限,学校即可解除其聘用合同,或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4.对聘用合同期限未到的教职工,如不随旅行社安排的出境旅游,参照出国探亲办法处理。在外旅行超过30天者需交纳保证金。按期回校工作,保证金退还。
四.出国定居
1.教职工出国定居,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若同意,经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部门党政正职干部申请出国定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2.出国定居者,在获得签证后,应提供获得定居的书面证明,办理离校手续后,学校按规定发给退职费。
五. 博士后
1.由个人自己联系的出国(境)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填写《自费出国(境)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若同意,经人事处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后方能离境。出国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24个月。
2.出国(境)从事博士后工作期间,该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学校的工资、津贴及校内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若出国期间,该博士后人员完成学院和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并按期回国报到,学校补发其出国期间的12个月国家工资。
3.出国(境)从事博士后工作期间,学校代该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
4.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而擅自离境,超过10个工作日,校即予解除聘用合同,或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学校保留追索相关费用的权利。博士后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至学院(部门)和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按期回校工作,保证金退还。逾期不归超过10个工作日,学校即予解除聘用合同,或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学校保留追索相关费用的权利。
六.其他形式因私出国
1.因私出国与会、访友、短期访学,参照探亲办法办理。
2.由个人自己联系的出国境进修、做访问学者,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纳入学校派遣计划,并参照公派出国(境)进修办法办理。
3.未纳入学校派遣计划的访问学者,参照因私出国留学办法办理。本人如要求保留编制,经批准,学校可给予以保留公职一年,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学校的工资、津贴及校内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但可委托学校代交社会保险金。逾期不归,学校即予解除聘用合同,或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学校保留追索相关费用的权利。申请人在保留编制期间,聘用合同中止履行。该期限不计入相应岗位的任职年限。对聘用合同期限未到的教职工,须交纳保证金后,方可离境。按期回校工作,保证金退还。
4.未纳入学校派遣计划的任教、客座研究员、合作研究等在境外有收入的出国(境)人员,本人如要求保留编制,可以将在境外收入的20%上交学校。经批准,学校给予保留编制,为其缴纳“养老金”、“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出国(境)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学校的工资、津贴及校内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如上交学校的费用不够交以上“四金”,由本人补足。出国境人员的上交学校款,一般以年度计算。逾期不归,即予解除聘用合同,或作自动离职处理,学校保留追索相关费用的权利。申请人在保留编制期间,聘用合同中止履行。该期限不计入相应岗位的任职年限。对聘用合同期限未到的教职工,须交纳保证金后,方可离境。按期回校工作,保证金退还。
七.保证金、违约及赔偿
因私出国期限超过30天的一般需缴纳保证金。以上条款涉及的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万元。
以上条款涉及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违约金=4000元×(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擅自离境,超过十个工作日,学校即予解除聘用合同,或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学校保留追索相关费用的权利。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1年10月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联系地址:桂林路100号 邮编:200234 电话:021-64322650 传真:021-6432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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