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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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外来务工人员帮困基金章程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优先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校园”的精神,逐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帮困救助保障体系,为遇突发性急难人员设立帮困基金;同时为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工作技能、了解政策法规和学习文化知识提供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二条 管理机构
成立外来务工人员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审批发放。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分管后勤和接待中心的副校长,管委会委员由人事处长、财务处处长、校工会常务副主席、资产经营公司、后勤实业中心、接待服务中心、科技开发总公司等负责人和分管人事、劳资工作的人事处副处长担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人事、劳资工作的人事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人事科长、资产经营公司、后勤实业中心、接待服务中心、科技开发总公司等人事主管组成。
第三条 经费来源  
1.学校设立外来务工人员帮困基金专项帐户,专款专用。学校每年下拨专项经费20万左右,年终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2.校内各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部门按用工人数每人每年按100元缴纳。
3.接受各方捐助。
第四条 帮困对象
1.本章程所指帮困对象为在我校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且该务工人员所在部门为其按时缴纳了帮困基金以及综合保险费;
2.未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在此帮困范围内;
3.因超过缴纳综合保险年龄限制而无法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属帮困对象。
第五条 帮困经费的使用
1.外来人员在我校务工期间患上海市总工会补充医疗保障计划所认定的四种重大疾病之一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2.外来人员因发生工伤事故或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且医疗费用扣除自付部分及综合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最高限额后超过一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2000元;
3.特困家庭(参照上海市最低生活标准)子女就学,给予一次性补助。入幼儿园、小学补助300元,中学补助500元,大学补助1000元;
4.因工作需要,为学习和提高岗位工作技能,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由用工部门举办或派出培训并达到培训效果的,经审核同意后可支付培训费用的30%;
5.为外来务工人员普及有关政策法规而举行的各种普法教育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经审核同意后可全额支付;
6.外来务工人员在本校务工期间为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而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毕业文凭的,经审核同意后可支付全部学费的30%。
第六条 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申请困难补助需由本人或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发放。
第七条 本章程由外来务工人员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08年4月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联系地址:桂林路100号 邮编:200234 电话:021-64322650 传真:021-6432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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