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考核与奖惩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辅导员突出表现标准的界定
校发(2011)23号
根据校党委2004年12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辅导员“本科毕业担任学生辅导员两年,工作出色的,可定为副科级;定副科级后工作三年,工作出色的,可定为正科级”、“研究生毕业担任学生辅导员一年,工作出色的,可定为副科级;定副科级后工作三年,工作出色的,可定为正科级。”现就辅导员“工作时间”、“工作实绩突出”作明确界定。
本科毕业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时间满2周年,可以申报副科;定副科以后,工作时间满3周年,可以申报正科。研究生毕业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时间满1周年,可以申报副科;定副科以后,工作时间满3周年,可以申报正科。
 “工作实绩突出”的界定标准是指申报时间内,获得过以下荣誉称号:
1、上海市优秀辅导员
2、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
3、上海市“三八”红旗手
4、上海师大考核优秀
5、上海师大优秀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党支部书记
6、上海师大优秀思政工作者
7、上海师大“三八”红旗手
8、国际志愿者,服务时间满1年以上(含1年),获优秀志愿者称号者
9、中国杰出志愿者(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学联)
10、上海市暑期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团市委)
11、“上海市杰出青年志愿者”称号(团市委)
12、“上海市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团市委)
13、上海市文化新人(团市委)
14、挑战杯优秀指导教师(团市委)
另外,从2006年开始,全校辅导员(除处级干部外)由学工部统一安排考核,考核优秀比例占全部比例的10%左右。每年与上级部门评奖奖项对接一次。
注: 该标准于2009年11月9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上海师范大学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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