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培养与建设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上海市教委“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资助经费使用办法
校人发(2011)13号
为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上海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精神,上海市教委2011年启动了“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中的“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上海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和“上海高校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为了规范执行文件,合理使用资助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是我校师资培养的一个重要项目,各学院、各部门要制定培养计划,支持教师进行全脱产学习(践习)。
二、参加上述计划的教师访学(践习)期间不承担教学任务,也不领取课时费。
三、资助经费使用办法:
(一)出国(境)访学:
访学人员待遇:
1.每月资助费用,用于支付在外的部分生活费、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保险费等。(资助标准按《上海师范大学中长期出国(境)访学人员费用资助标准》执行)
2.发放校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职务津贴及相关补贴与津贴。发一半校聘岗位津贴。
3.一次往返国际机票。
4.生活补贴:副高及以上1000元/月,讲师及以下:600元/月。
学院:
每派出一人,补贴学院岗位津贴(费用按实际访学时间递减),支付其他专业人员承担有关教学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国内访问学者:
访学人员待遇:
1.发放校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职务津贴及相关补贴与津贴;发全额校聘岗位津贴。
2.报销进修(培训)费。
3.赴外地访学,每年报销两次往返车费,总额限定在2500元以内,一学期结算一次。
学院:每派出一人,补贴学院岗位津贴(费用按实际访学时间递减),用于支付教师全脱产访学后,聘请其他专业人员承担有关教学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产学研践习计划(个人):
践习人员待遇:
1.发放校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职务津贴及相关补贴与津贴;发全额校内岗位津贴。
2.报销进修费或指导费。
学院:每派出一人,补贴学院岗位津贴(费用按实际访学时间递减),用于支付其他专业人员承担有关教学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产学研践习基地:
1.用于聘用企业、科研院所和政府机关等部门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担任教学、实践导师。
2.用于基地内教师开展践习活动费用等。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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