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编制与岗位

上海师范大学流动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校人发(2011)3号
为保证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以利于优化组合,形成合理的教学、科研、管理的群体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我校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流动人员的范围
1.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后的聘余人员。
2.因机构调整、撤消、合并的富余人员。
3.经组织同意调动工作,在未调离原单位又暂时没有工作岗位安排的人员。
4.因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工作表现差、年终考核不合格等,所在单位不予聘任等人员。
5.经学校同意自愿要求流动的人员。
6.引进人才的配偶暂未落实具体岗位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流动人员范围
1.已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自脱离工作岗位后即解除合同,进入社会人才市场。
2.怀孕、休产假或正在哺乳期的女教职工。
3.患有精神病、弱智、伤残等不能正常工作者;因工伤或患有慢性疾病,在医疗期内不能正常上班者。
4.干部编制人员,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工人编制人员,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47周岁者。
5.具有独立法人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人员。
6.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所聘任的工作而学校内又无其他部门接受者,则作自动离职处理,不列入流动人员范围。
三、未聘人员管理和安置
1.脱离原岗位而进入流动期半年以内者,称为未聘人员。
2.学校成立人力资源培训部(以下简称培训部),负责未聘人员的管理工作。培训部挂靠校人事处。(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事务。)
3.培训部职责
培训部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是在保证各支队伍稳定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本着组织调配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② 负责未聘人员的管理和审核登记工作。
负责有关人才信息的收集登记和公布工作。
通过校内人才市场协助未聘人员联系落实就业岗位,积极为流动人员提供岗位信息和条件。
负责与用人部门办理未聘人员的聘用、借用、试用手续及合同的签订工作。
负责组织未聘人员的转岗培训、劳务输出和科技服务活动。
其他特殊情况者。
4.未聘人员接到人事处通知书后,其人事关系即同原单位脱钩,本人应在一周内到培训部报到,填写“未聘人员登记表”,培训部将未聘人员分门别类登记建卡,以便用人单位选用。
5.培训部负责组织校内人才市场,协助流动人员再次上岗,未聘人员通过校内人才市场等找接受单位;适合企业工作者,可转入校内企业部门,在职期间按校内企业人员管理,退休后可享受校内事业人员待遇。
6.未聘人员自费参加研究生等学历教育,学校给予支持。毕业后要求返回学校工作者,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应优先接受。
7.校内拟安排未聘人员上岗的岗位,需要上岗前培训的,由培训部负责安排。原则上校内培训费用由学校支付,校外培训费用自理。
8.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培训部推荐试岗的未聘人员,列为拒聘人员。拒聘人员从拒绝上岗的下月起,其待遇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经教育仍不改正、拒聘时间达半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9.凡由学校负担工资的临时岗位,应优先安排未聘人员上岗,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10.未聘人员可申请调离学校。申请调离人员按正常渠道办理调动手续。
四、待岗人员的管理
在培训部待岗满半年,而又未在校内外落实工作者,则关系转入校人才开发调节中心,享受校内待岗人员待遇。
1.下岗人员原属干部编制者,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原属工人编制者男年满55周,女年满45周岁,工龄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因身体健康条件不能坚持工作,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离岗待退,待退期间的校内待遇按其在职工资总额的70%计发,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与正常退休人员相同。办理了离岗待退手续者,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再自行聘用。
2.待岗人员自脱岗后半年内基本工资待遇不变,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原工资总额的80%;一年后仍未上岗工作的,发给原工资总额的50%;超过二年的发给上海市最低工资;超过三年的发给上海市最低生活费。
3.人才开发调节中心对拟在校内各部门返岗、转岗的流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6个月。流动人员上岗前应与用人单位签定试用合同。(试用期间享受同岗位在岗人员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给予办理正式调转手续;考核不合格被退回培训部的待岗人员,其脱岗时间前后连续计算。
4.下岗人员在待聘期间,应主动积极地参加学习,提高竞争能力。对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科技生产服务或兴办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学校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5.学校鼓励待岗人员积极开拓各种渠道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准许校内外各单位、部门借用流动人员。
校外单位借用待岗人员,应和人才开发调节中心签定借用协议,借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协议规定执行,借用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可视情况续签。
校内单位借用待岗人员,应和人才开发调节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期满可续签。借用期间国家工资由学校承担,其他待遇由借用单位承担。
6.年满40周岁的待岗人员可申请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简称协保),由本人向人才开发调节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签定协议书,报校人事处备案。协保期限一般为两年。
经同意办理协保的人员,在协保期间,停发本人工资,由学校代为缴纳社会保险金,缴纳费用自理;每月并须向学校缴纳100元的保编费。协保人员的档案工资由校人才开发调节中心负责调整。
协保人员若未按时缴纳保编费和社会保险金,超过二个月的按应缴纳标准加收50%的滞纳金,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协保人员合同期满,要求续签者,应提前二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再继续签合同。协保人员在合同期内,可参加校内人才市场的竞聘,竞聘上岗者协保自动取消。
7.待岗人员允许办理辞职,辞职由本人向人才开发调节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送人事处审核后,呈报学校审批同意,方可辞职。
辞职人员属学校出资培训的应按协议规定向学校偿还培训期间费用。缴纳标准为:按培训后回校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款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1年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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