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编制与岗位

上海师范大学校企改制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校发(2010)23号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和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意见》(沪教委科【2007】12号)的有关精神,深化我校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人事关系,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用人机制,确保校企改革平稳有序地进行,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上海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师大资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二、人事管理体制
(一)上师大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对所属企业学校事业编制职工进行日常人事管理;并负责协调所属企业与学校之间有关人事管理的其他方面的事宜。
(二)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学校继续保留其学校事业编制,连续计算其工龄,并列入国家出台的工资制度改革范围(保留“档案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金,根据“档案工资”进行调整。学校按时为职工缴纳“四金”。个人部分由学校代缴后,在本人工资中扣除,交还学校。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由学校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职工享受教育工会待遇和权利。
三、人员分流政策
因在改制过程中企业关、停、并、转等原因而产生的学校事业编制的富余人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如下不同途径和办法进行分流:
(一)待退休人员:女职工年龄在45岁(干部50岁)或工作年限满20年(干部25年)、男职工年龄在55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根据本人情况申请待退休,由人事处为其办理待退休手续。待退休期间待遇按其本人国家工资与本市津贴补贴(以下简称:工资)标准的100%计发,个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本人承担;待退休期间遇工资标准调整,待退休待遇标准也进行相应调整;待退休人员的管理由原企业负责,如原企业歇业或变更,则由上师大资产公司负责对其管理。
(二)转岗人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被聘用在原岗位的事业编制人员,上师大资产公司可安排其转岗,并提供新岗位的上岗培训。
(三)待岗人员:因企业撤并而产生的编制精简、专业不对口及由于工作能力、身体条件等原因,经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而未被聘用或经转岗安置后仍未能上岗人员,又不符合待退休条件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作待岗处理,待岗人员的管理由原企业负责,如原企业歇业或变更,则由上师大资产公司负责对其管理。
1.待岗人员待遇:原则上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0%计发,待岗期间服从上师大资产公司管理,积极参加上岗培训,经上师大资产公司考核后,可适当提高工资标准计发比例。待岗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如遇国家与上海市工资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计发。
2.待岗人员借用:
(1)校内单位借用待岗人员,应与上师大资产公司办理借用手续(人事处备案),借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期满可续签。借用期间工资由学校承担,其他待遇由借用单位承担。
(2)校外单位借用待岗人员,应与上师大资产公司办理借用协议(人事处备案),借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借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协议规定执行,期满可视情况续签。
3待岗人员一旦达到待退休条件,可申请办理待退休手续,享受待退休人员待遇。
(四)解聘人员:由上师大资产公司提出解除聘用关系,且本人同意解聘的校事业编制人员,在办理解除聘用关系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由学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在学校工作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一年度在校月平均工资。
(五)辞职人员:在企业改制期间本人申请调离或辞职的,经上师大资产公司同意,由校人事处按规定予以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
(六)拒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聘用的人员,从不接受聘用的次月起停发原工资,待遇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其编制仍属上师大资产公司,由上师大资产公司保留其人事关系三个月,保留期内应与上师大资产公司办妥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长病假人员:若在企业改制前已办理长病假手续的,其工资由学校承担并按政策计发,其人事关系仍放在上师大资产公司。若在企业改制后办理长病假手续的,按下属各公司制订的相关工资待遇办法执行。
(八)借聘人员:
1.已借聘在学校各部门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符合待退休条件的,可办理待退休手续;
2.长期借调在校外的人员,原则上应将关系转出学校;不愿转出的,其本人需重新与上师大资产公司签订协议(人事处备案);
3.借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协议规定办理。
(九)残疾人员:未能安置岗位的残疾人员,其工资由学校承担并按政策计发。原企业负责对其管理,如原企业歇业或变更,则由上师大资产公司负责对其管理。
(十)自正式完成安置工作之日起,学校负责核发分流人员的工资待遇。
(十一)上述人员中,待退休、待岗及拒聘人员的工资费用和解聘人员时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人员成本由学校承担。
(十二)改制后上师大资产公司需建立人员基金,由改制企业每年注入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活动费用。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人事处与上师大资产公司公示有关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政策;
(二)各单位公布相关岗位;
(三)在确保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各单位根据“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原则,进行人员聘用;
(四)已聘人员办理上岗相关手续;
(五)待退休、待岗、长病假、借聘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六)分流人员填报上岗志愿,由校人才交流中心、校工会、上师大资产公司组织安置分流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10年6月7日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联系地址:桂林路100号 邮编:200234 电话:021-64322650 传真:021-64321046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