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奉献教育事业,表彰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育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育工作者,市教委根据《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沪教委人[2002]2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上海市教育功臣”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和教育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创造、创新,作出卓越贡献,并在全市、全国乃至国际上有较高知名度的在职在岗人员中遴选产生。
二、表彰名额
全市共评选10名,其中高教系统5名。我校拟推荐候选人1名。
三、评选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受到师生的广泛敬重与信赖,对教育事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坚持探索、不断实践,对上海教育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起到了重大影响。
2.在教育科研工作中,勇于创新,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有重大突破,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
3.在教学管理工作中,敢于改革,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管理科学理论。在办学体制、机制、模式上改革创新,对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报送材料
1.《上海市教育功臣推荐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先进事迹材料和个人先进事迹简介各一份,先进事迹材料字数为5000字左右,包括推荐人选的基本概况、工作实绩、曾获主要荣誉;在此材料基础上,对推荐人选事迹简要概括,形成个人先进事迹简介,字数在500字左右。
3.个人2寸彩色照片一式三份。
相关材料请于7月4日(星期四)上午,将《推荐表》、先进事迹材料、个人先进事迹简介以及2寸照片的纸质版交至人事处奚老师(行政楼407室),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请发至邮箱XIFENH@SHNU.EDU.CN。联系电话64328663。
人事处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