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特设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系列,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最高岗位等级为五级。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高等学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2.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2.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一般控制在单位岗位总量的15~20%。
3.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一般控制在单位岗位总量的10~15%。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沪人[2002]101号)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1.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2.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参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岗位等级设置和管理参照高等院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一般应低于教师岗位。
六、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包括执业资格准入控制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2)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高等学校应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三)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高等学校应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管理岗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管理岗位的具体条件,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评;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七、岗位设置审核
(一)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四)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高等学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以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控制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调整岗位设置。
(五)高等学校需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核准。
八、岗位聘用
(一)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国家和本市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的相关规定,以及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高等学校聘用的人员一般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
(四)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五)首次进行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按照在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计算。
(六)首次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的具体政策衔接,按照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七)高等学校应当加强聘用合同的管理工作。依法订立或变更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八)高等学校年度岗位聘用实际情况,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九、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聘用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任职条件和确定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聘用:
1.高等院校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将推荐人选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三)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除满足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人才或上海市地方拔尖人才;
2.为国家和上海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享有盛誉的专业人才;
3.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
十、组织实施
(一)高等学校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做出具体的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院校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的高等院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不予核拨事业经费。情节严重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