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9]10号)精神,结合上海市高等学校的实际,就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即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与高级职务岗位数额内设置岗位。
2、实事求是原则,即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职务岗位,学校所设置的岗位与承担的任务相符。
3、重点扶植原则,即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岗位数额有限时,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科研项目与主干课、基础课的需要。
4、动态平衡原则,即设置岗位兼顾队伍的现状和长远发展,在动态平衡中,有序调整,平稳推进,逐步到位。
(二)设置依据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岗位可设置教授职务:
(1)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负责岗位和重要岗位。
(2)国家级、部级、市级重点学科的负责岗位和重要岗位。
(3)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承担一定教育教学任务的负责岗位和主要岗位。
(4)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本科生专业主干课、主要基础课、主要专业基础课的主讲岗位。
(5)正式出版的全国统编教科书的主编或主审岗位。
(6)“双肩挑”的校(院)级主要负责岗位,研究生院、系、研究所、重点高等学校教研室和主要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岗位。
(7)高等职业学校中,一些在全国行业内有重大影响,
已形成特色的学科的负责岗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岗位可设置副教授职务:
(1)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负责岗位和重要岗位。
(2)博士、硕士生学位课程的主讲岗位,以及本专科生主干课、主要基础课、专业基础课、重要选修课的主讲岗位。
(3)国家级、部级、市级重点学科的重要岗位,部级、市级重点项目,以及重要科研项目的负责岗位。
(4)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校(院)、系中心实验室,面向全校(院)公共实验室,研究型实验室承担一定教育教学任务的负责岗位和主要岗位。
(5)“双肩挑”的校(院)主要负责岗位,系、教研室、研究室,主要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岗位。
(6)负责主持教学法研究和担任教学研究的岗位,正式出版教材的主编、主审岗位。
(7)负责主持(或指导)系和专业的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的岗位。
二、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比例
(一)设置原则
按照学校的类型、规模,学科的层次、地位,教师的素质、结构,与承担教育、教学、科研任务等实际情况,以及上海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结构变化的需要,确定与调整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比例。
(二)设置标准
研究型高等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其教授、副教授占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比例分别控制在10%~15%、35%~40%,个别重点建设的学校,经过批准,教授、副教授占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比例可分别达到20%和40%左右。
承担培养本科生为主、兼顾培养研究生和培训师资任务的教学科研并重的本科高等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其教授、副教授占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比例可分别控制在6%~10%、29%~35%。
承担培养本科生、不招或招收少量研究生,又承担一定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学型本科高等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其教授、副教授占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比例可分别控制在4%~6%、21%~29%。
少数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较强、建校历史较长的高等专科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其教授、副教授占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比例可分别控制在2.5%~4%、17.5%~21%。
其他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其教授、副教授占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比例可分别控制在2%~2.5%、13%~17.5%。
中、初级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由学校依据各学科、专业实际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科梯队建设需要自主确定。
三、关于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设置
1、专职科研人员与兼任教学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高级职务岗位比例,纳入教师系列统筹设置。
2、高等学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专职科研人员与兼任教学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岗位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专职科研人员与兼任教学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15%。
四、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比例的审批程序
1、上海市教委所属的高等学校申请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与兼任教学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比例,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报上海市人事局备案;上海市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请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与兼任教学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比例, 由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人事局备案;国家各部委所属的高等学校申请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与兼任教学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比例,由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审批,报国家人事部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中、初级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报主管行政部门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2、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与兼任教学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外其它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岗位设置以及结构比例按照系列主管部门制定的意见执行,设置比例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五、上海市高等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设置的过渡措施和管理办法
1、学校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开展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注意加强总量控制与统筹安排,有计划地调整教师队伍结构;应利用自然减员、人员变动与适当储备的岗位空额,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重点解决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梯队骨干职务聘任的问题。
2、本市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执行情况,并根据学校学科发展与队伍建设需要,对高等学校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与兼任教学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比例按照规定作适当调整。
上海市人事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