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 年龄 |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 延长领取 支付标准(元/月) |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555 | 460 | - |
≥35岁 | 610 | 488 | 460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45岁 | 660 | 528 | 460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