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
现将调整2012年上海市地方职务津贴工作要求说明如下:
1.调整范围:
2012工龄逢5、10、15、20、25、30、35年的本校在编人员,即无扣除工龄情况者,参加工作年份尾数为3、8者;
有扣除工龄情况者,扣除相应工龄后工龄逢5、10、15、20、25、30、35年者;
未参加过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博士学习期间按学制计算工龄,加上相应工龄逢5、10、15、20、25、30、35年者;
工龄在35年以上的人员已达最高标准,不再调整。
2.上报时间:
2011年12月5日前,各部门向劳资科上报本部门符合调整范围人员名单。
上报名册请用A4大小纸张填制,盖本部门章,留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如部门中无人员符合调整要求,也需上报说明。
人事处
2011年11月18日
联系人: 李斌斌
联系电话:6432225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