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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办法
校人发(2011)15号
一、总则
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2.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方能被聘为高等学校教师。
3.学校受委托认定在我校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
②申请人员需补修“高等教育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和心理学概论”三门专业课程,并经测试,成绩合格。
③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④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⑤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第1、第2、第3和第4中的(4)规定的条件。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
1.学校成立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由校领导、专家和人事、科研、教学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上海师范大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小组。
2.学校成立上海师范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机构,认定办事机构从事具体认定事务,认定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师资办。
四、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需递交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博士提供学位证书)
6.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博士免)
8.三门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博士免)
9.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教案(博士免)
10.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评价表(博士免)
五、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者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由学院、部门集中报人事处师资办。
2.人事处师资办初审后,预报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3.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给所在学院、部门。
4.学院、部门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5.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专业小组(设在学院)通过面试、试讲等考核方式认真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6.人事处师资办审核、整理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
7.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
8.提交市教委认定、备案。
9.颁发上级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六、证书管理及其他
1.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负责印制。
2.教师资格证书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公章、铅印后生效。
3.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4.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相关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人事处。原《上海师范大学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办法》(试行)废除。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1年12月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联系地址:桂林路100号 邮编:200234 电话:021-64322650 传真:021-6432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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