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1)21号
为了表彰我校广大教职工在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和贡献,特对我校评优表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类别
1.评优:学校设立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校杰出青年学者、校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校优秀青年教师和服务明星等六种荣誉称号;(其中:校杰出青年学者、校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和校优秀青年教师评选通知另发。)
2.表彰:分为校先进工作者、记大功和记功三个等级。
二、范围和名额
1.范围
纳入我校管理的在编教职工(包括由我校委托管理的师培中心、国交中心、实验学校、附中、四附中)。
2.名额
1)校优秀教师12名,优秀教育工作者1O名,服务明星5名;
2)校先进工作者为全校教职工总数的4%,记大功为4.5%,记功为5.5%,合计为14%;
3)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服务明星均记入各单位、部门校先进工作者名额之中。
三、对象和入围条件
1.对象
评优表彰的对象为近两年在教育、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在职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
2.入围条件
1)近两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近两年未全部参加考核或有一次考核为不合格、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能列为评优表彰的对象;
3)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服务明星评优表彰的具体条件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
1.校评优表彰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组织、人事的副书记、副校长担任。
成 员: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工会、教务处、人事处、科学技术管理处、社会科学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秘 书:人事处具体负责人(兼)
2.各单位视实际需要可成立5~7人的由党政领导、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评优小组;
3.校评优表彰的具体事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五、评选办法
1.表彰
1)人事处按基层工会的范围下达校先进工作者、记大功、记功的名额;
2)各学院表彰人选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应不少于评选名额的75%;
3)各单位根据评选的条件,在领导提名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基础上,推荐出本单位校先进工作者、记大功、记功的人选名单,由各单位评优小组讨论确定本单位表彰人选,在本单位公布名单、征求意见,经各单位党组织审定后,填写奖励审批呈报表(呈报表从人事处网页上下载),交人事处。未按规定送交呈报表的,视作自动放弃;
4)在此期间,若有国家或市级评优表彰的,则按有关条件原则上在校评优人选中产生;
5)由校评优表彰领导小组审定表彰人选;
6)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表彰,由校评优表彰领导小组讨论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2.评优
1)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各单位根据规定的条件在上报的校先进工作者名单中推荐人选并提交材料(各单位原则上只推荐1人)。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并由校评优表彰领导小组投票推选,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后在校内公示;
2)服务明星根据规定的条件由各单位在上报校先进工作者名单中推荐人选并提交材料,由校评优表彰领导小组投票推选,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后在校内公示。
六、奖励
1.将各级各类表彰名单在校刊上刊登,并制作《光荣册》;
2.学校对校级评优表彰人员发给奖励证书和奖金;
1)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2000元/人;服务明星:1500元/人;校先进工作者:800元/人;
2)记大功和记功由各单位参照以上标准自行予以奖励。
七、日程安排
1.五月中旬布置;
2.六月上旬各单位上报评优表彰名单;
3.六月中旬学校对评优对象进行评选,确定评优表彰名单;
4.六月下旬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公示;
5.“教师节”实施表彰。
上海师范大学
2011年12月
附件
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一、评选范围
在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我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校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类专任教师,校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机构管理人员。
二、评选条件
近二年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认真贯彻正确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努力开拓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绩。
校服务明星
一、评选范围
在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在编教职工和在我校工作满二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中推选。
二、评选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学校创造明显经济效益者;
2.努力钻研技术、开展技术革新,有明显成果者;
3.立足本职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成绩突出,得到师生员工好评者。
上海师范大学
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