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使福利费更好地为全校教职工服务,根据上级福利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标准
根据沪人社资发(2010)46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校的教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40元。
非在编人员不提取福利费,也不享受由教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的福利待遇。
二、使用原则
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对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解决教职工及其赡养亲属的生活困难、疾病医药费困难、死亡丧葬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
对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在适当解决教职工的生活困难的前提下,在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福利所需费用,可酌情用于集体。
教职工福利费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使用范围
教职工福利费分人事处统一管理使用和各单位管理使用两部分。各单位管理使用的费用指标,由人事处按教职工人数进行分配。
人事处管理使用的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全校性的集体福利事业补贴。集体福利费主要用于校内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开支,如:教职工困难补助;家属医疗费补贴;大病补助;军、烈属慰问;服、退役军人慰问;体检;疗休养;劳模慰问;节日慰问;爱心基金;各单位难以解决的某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其他集体福利事业项目。
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本单位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节日慰问等。在适当解决教职工生活困难的前提下,可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的补贴。
四、审批程序
从各单位掌管使用的福利费中开支的教职工困难补助,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的领导研究确定。
教职工遇到某些特大困难,所需补助难以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或完全负担,由其所在单位报人事处。人事处经审核认定情况属实,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从人事处管理的福利费中开支。
福利费的使用,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严禁乱花乱用和平均发放。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开支,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
本办法自公布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