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工资与福利

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补助办法(试行)
校发(2007)37号
为了更好地对我校教职工进行生活保障,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大病补助对象为患四种纳入国家医保大病范围疾病的我校在编教职工(包括以我校事业编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教职工)。
纳入国家医保大病范围的四种疾病是:
1.尿毒症透析;
2.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的精神病治疗;
4.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进行的恶性肿瘤化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二、管理机构及经费来源
成立教职工大病补助保障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保障金的审批发放。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人事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长、分管劳资工作的人事处副处长、分管退管工作的人事处副处长兼退管会办公室主任、退管会副主任组成。
教职工大病补助保障金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获得:
1.从校福利费中列支;
2.接受各方捐款。
三、补助金额
凡属于以上大病范围的,在确诊并进行第一次治疗后可申请获得一次性补助10000元。特别困难者,可另行申请学校帮困、爱心基金等补助作为补充。
四、审批操作程序
1.患以上大病的教职工由本人或亲属带好有关治疗证明。到本部门办理补助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交人事处劳资科。
2.人事处经过申核后提出意见,报教职工大病补助保障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师范大学
2007年1月8日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联系地址:桂林路100号 邮编:200234 电话:021-64322650 传真:021-6432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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