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发(2011)27号
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有成就的学者为我校兼职教授,有利于促进我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充分利用国内外优质教学资源,扩大学校的对外学术交流,及时了解和吸收国内外学术成果。为了加强外聘兼职教授的管理,使之规范化,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聘任条件
所聘教师必须是有较深学术造诣的知名学者或在社会上有影响的知名人士,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学方面,能开设一门或几门我校紧缺师资的课程,或指导本科生的实习与实践。
2.能帮助指导学校某些紧缺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3.协助培养青年教师,加强学科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培养。
4.能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有助我校申请国内外的科研项目。
5.为学校提供教学、科研信息,有助于扩大学校的国内外影响。
二、种类和称谓
聘任种类分为名誉教授、顾问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客座副教授(客座副研究员)、兼职教授(兼职研究员)、兼职副教授(兼职副研究员)七大类。以上人员一般统称为外聘兼职教授。
1.聘请境外人员一般可用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客座副教授(客座副研究员)四种称谓。
2.聘请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可以用名誉教授、顾问教授称谓。
3.聘请上海市基础教育系统特级教师用特聘教授称谓,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沪教委人[2007]12号文。
4.聘请国内其他有关人员一般用兼职教授(兼职研究员)、兼职副教授(兼职副研究员)两种称谓。
被聘请人员的职称称谓一般应与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一致。如被聘请人员不具有正高职称,又因特殊原因需授予兼职正高称号,一般只聘请为兼职研究员。
三、聘请程序
1.各学院、部门必须做好外聘教授的学期计划,填写好聘任兼职教授审批表,每年6月和12月上报人事处师资办公室。因特殊原因未列入计划而需聘请的,须在正式聘请仪式前一周办理报批手续。
2.人事处初审后报请分管校长审批。审批结果由人事处返回申请学院和部门,聘书由人事处师资办公室办理、发放。外籍人士抄送国际交流处备案。
3.外籍名誉教授的报批工作,参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4.授予台湾重要人士、学者为名誉教授需经市教委审核后报教育部商国务院台办审批。
5.聘请台湾学者兼职承担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只限于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称为客座教授。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市教委商市台办审批。
四、其它
1.各学院、部门在每学年结束时,应报告荣誉性兼职教授在我校工作简况。
2.人事处师资办公室对聘请的兼职教授收集完整的材料,按类别统一编号,并建立规范的信息库。
3.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人事处。原《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聘请职教授的管理办法》校发(2007)年12号废除。
上海师范大学
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