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人事管理,确保企业改革平稳有序地进行,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经营管理的若干原则规定(试行)》[校发(2009)20号]的指导思想,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产经营单位的人员是指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中属于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企业编制人员仍按《劳动合同法》实行企业化的用人管理。
第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对所属企业学校事业编制职工进行日常人事管理;并负责协调所属企业与学校之间有关人事管理的其他方面的事宜。
第三条 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学校继续保留其学校事业编制,连续计算工龄,并列入国家出台的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社会保险缴费基金,根据“档案工资”进行调整。
第四条 资产经营单位的中层管理干部人事关系按照编制与岗位一致原则转到现工作所在单位,其他人员通过协商理顺编制与岗位一致问题。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且本单位有岗位的在岗一般管理人员,可以按照《上海师范大学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定级办法》晋升管理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根据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原则,由企业和职工进行双向选择,并确保此过程的公开与公正性。
第七条 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关、停、并、转等原因而产生的学校事业编制的富余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学校将采取离岗待退、转岗、待岗、解聘、辞职等途径和办法进行人员分流。
第八条 待退休、待岗人员的工资费用和解聘人员时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人员成本由学校承担,自正式完成安置工作之日起,学校负责核发待退休、待岗人员的工资费用。
第九条 分流后的富余人员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校工会、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进行岗前培训。资产经营公司系统如有空余岗位,应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本校富余在编人员。学校其他单位在招聘人员时,资产经营公司应积极推荐符合岗位要求的富余人员应聘,招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对这部分人应优先考虑。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建立人员基金,由改制企业每年注入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活动费用。
第十一条 理清资产经营单位与学校的经济关系,建立人员经费规范管理制度,资产经营单位对学校代发的人员经费计入企业成本,原则上应全额返回学校。
第十二条 改制后的资产经营单位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实施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在控制数内经核定的关键管理与技术岗位新进人员可以为事业编制身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颁布后生效。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