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退休人员管理

上海师范大学退休教职工四类特别困难群体补助实施办法
校人发(2011)26号
一、大病补助
根据校长办公会议,执行《大病补助暂行办法》。
补助范围:
大病补助对象为患四种纳入国家医保大病范围疾病的我校在编教职工(包括以我校事业编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教职工)。纳入国家医保大病范围的四种疾病是:
1、尿毒症透析;
2.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的精神病治疗;
4.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进行的恶性肿瘤化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凡属于以上大病范围的,在确诊并进行第一次治疗后可申请获得一次性补助10000元。特别困难者,可另行申请学校帮困、爱心基金等补助作为补充。
审批操作程序:
1.患以上大病的退休教职工由本人或亲属带好有关治疗证明。到原工作部门办理补助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交人事处退管办公室。
2.人事处退管办经过申核后提出意见,报教职工大病补助保障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孤老补助
根据校发(2008)6号文,对孤老中以下人员实施特殊补助办法:
1.本人患大病、半瘫或全瘫痪等而生活不能自理的;
2.因病或意外伤害需手术,费用本人无力承担的;
3.因长期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生活补助办法:
对因高龄而无法独立生活的孤老,原则上建议其进入社会所办的敬老院安度晚年。学校、学院或部门与救助对象本人一起商议进敬老院的具体事宜。学校对孤老进行生活补助的办法有二种:(1)所有本人的财产(包括房产)可由本人出售,其所得收入由本人支配,在敬老院使用。校退管会负责按照本人的意愿要求联系相关的敬老院,进行定期的探访;(2)与学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学校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对因八十岁以上的高龄孤老无法独立生活,又不愿意进敬老院的,退管会可给予50%的护理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
医疗与护理补助办法:
(1)孤老因病或意外伤害需手术,本人无力承担自费部分(主要指手术费及医疗材料)的,由学校退管会补助其自费部分总金额的二分之一(年内救助金额最多不超过三万元),其余二分之一由本人支付。
(2)患大病、半瘫、全瘫痪或受意外伤害暂时生活无法自理的孤老,护理费本人无力全部支付的,根据其本人收入及病情,由学校退管会给予适当的补助(本人支付不低于20%,校退管会补助不超过80%)。
三、特困补助
1、家庭中以我校退休人员经济收入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需抚养采集子女的退休教工,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2、住院补助:一般住院一次性补助200—300元;重症抢救住院一次性补助500—1000元。
3、装支架、心脏起搏器、严重骨折等,一次性补助500—1000元,特别困难者可再申请学校爱心基金和帮困基金的补助。
4、家庭或本人遇到特殊灾难造成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5、异地养老退休教工,每年定期给予补助;生活特别困难者,本人可申请学校帮困基金补助。
四、高龄补助
80岁至89 岁,每年送清凉、送温暖各500元(含疗休养等福利);90岁以上,每年送清凉、送温暖各800元(含疗休养等福利)。
本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1年12月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联系地址:桂林路100号 邮编:200234 电话:021-64322650 传真:021-6432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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