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编制与岗位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新聘博士生导师和博士点学科负责人延聘的有关细则
二〇一二年四月
 
  
为进一步激励一级学科博士点申报和建设,规范新聘博士生导师和博士点学科负责人的延聘,促进学科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有关细则。具体如下:
    一、作为第一责任人领衔申报成功一级学科博士点的负责人考核合格可延聘至70周岁退休,68周岁后不再任一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享受校聘一级岗位津贴至退休。
    二、2012年及以后再聘(指非领衔申报)的一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考核合格后可延聘至65周岁退休,64周岁后不再任一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享受校聘一级岗位津贴至退休。
    三、2011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并被聘任的博士生导师考核合格后可延聘至63周岁退休。
    四、2011年获得二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资格并被聘任的二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考核合格后可延聘至63周岁退休,62周岁后不再任二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享受校聘二级岗位津贴至退休。
    五、2012年及以后获得资格并被聘任的博士生导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延聘至62周岁退休。
六、2012年及以后获得资格并被聘任的二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后可延聘至63周岁退休,62周岁后不再任二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享受校聘二级岗位津贴至退休。
七、考核要求:
    (一)满足校聘岗位考核(61周岁及以后不再作校聘岗位科研考核)和博士生导师考核基本要求。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三)作为学科负责人,其所在学科学术梯队良好,有比较明确的优秀的学科接班人。
    2010年以前聘任的博士点导师和学科负责人的延聘,按照原办法执行。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联系地址:桂林路100号 邮编:200234 电话:021-64322650 传真:021-64321046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