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编制与岗位

上海师范大学聘请编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校人发(2011)29号
我校各学院都聘请了一部份不占学院编制的兼职教师,他们在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学校师资队伍的有力补充,为进一步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拟对聘请编外兼职教师提出如下意见:
1.学校鼓励各学院外聘应用型专业、新兴学科等紧缺专业的兼职教师充实师资力量,鼓励各学院外聘较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校承担教学工作,以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缓解在编教师的不足。
2.各学院要有计划地外聘兼职教师,提交拟聘兼职教师学期计划,《拟聘兼职教师情况一览表》可于人事处网页下载,于每年6月、12月份报人事处备案。
3.实行兼职教师协议管理制度。由学院和兼职教师签订《上海师大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学院于每年11月底前,集中当年度的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交人事处,协议书于人事处网页下载,同时上报当年度的外聘兼职教师电子信息数据。解聘兼职教师也需及时报人事处师资办。
4.人事处在收到学院的外聘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和电子信息数据后于每年的12月底下发该学院当年度的缺编费。兼职教师的报酬可从学校下发的缺编费等经费渠道支付。
5.人事处定期整理、分析全校兼职教师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分析结果报相关分管领导,为学校日常师资引进、录用提供参考依据。
6.兼职教师须凭聘任协议书,申请办理临时校园卡。未报人事处备案的,不予办理临时校园卡。
7.兼职教师须凭聘任协议书和人事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上海师范大学停车证,未报人事处备案的,不予办理停车证。
8.荣誉性兼职教授管理办法另定。
9.经校人事小组讨论同意聘任的协议教授管理办法另定。
10.外籍兼职教师抄送国际流处备案。
11.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人事处。2004年6月制订的《上海师范大学聘请编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废除。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1年12月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联系地址:桂林路100号 邮编:200234 电话:021-64322650 传真:021-6432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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